所得税招待费调增

更新时间: 2024.11.07 23:43 阅读: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的,对于超出部分,应当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将年度会计报表《利润表》 中的利润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税的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各项成本费用税前允许扣除的金额,并对照《利润表》中的成本、费用,调整其差额。一般均调减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实际上相对调增了企业年度利润。调增后的年度利润,税法上称之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当年实际入账的业务招待费的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者孰低取之,所以必然有一部分业务招待费是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应该调减实际入账的业务招待费,在调减业务招待费的同时实际上已经调增了会计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用调增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所得税税率,得出的应缴所得税的金额已经包含了业务找到费调增利润后应缴的那部分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调增如何做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如果是调增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则无需做调整的会计分录

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交了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则仅需对补交的所得税税额做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同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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