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解读

更新时间: 2024.11.21 08:43 阅读:

目前与资管产品增值税相关的文件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根据上述相关文件规定,可确定:

一、资管产品纳税义务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资管产品管理人范围: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

三、资管产品管理人涉及的业务应分为两种类型(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且需分开核算。

(一)资管产品运营业务

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是指,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二)其他业务

其他业务,大体包括两类:

1、管理服务

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

2、其他应税行为

管理人发生的除资管业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如非受托理财,而是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或买卖金融工具等。

(三)两类业务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1、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资管产品范围: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

五、资管产品税率: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六、资管产品销售额确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七、资管产品增值税计算  

(1)以贷款服务确认收入

对于以贷款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的资管产品收益,对应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征收率/(1+3%)

(2)以金融商品转让确认收入

对于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项目计征增值税的,对应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转让价差的销售额(含税)×3%/(1+3%)

转让价差的销售额=(金融商品卖出价-金融商品买入价)(可正负抵扣)

八、资管业务主要业务形式、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及对应税率。

1、资管产品涉及业务形式上主要有三种①对资管产品进行日常运营维护所收的管理费收入②运用资管产品发放贷款③运用资管产品进行投资,其中投资又分为保本固定收益或非保本收益、买卖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差价收入,对所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从实质上进行判定,而非只是从形式上判定。

2、资管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主要为财税〔2016〕36号文中金融服务相关的应税行为的前三大类:①直接收费金融服务②贷款服务③金融商品转让,后两种适用资管产品3%征收率简易征收。

1.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根据,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其中就包括提供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等服务。其中,以资管产品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即为销售额,适用6%的一般计税方法。

2.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范围包括既包括以固定利率发放的贷款,也包括运用资管产品进行投资,以投资名义,但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及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适用资管产品3%征收率简易征收。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也不征收增值税。

3.金融商品差价转入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也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适用资管产品3%征收率简易征收。

常见的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的投资类型包括买卖(未持有至到期)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买卖(未持有至到期)基金、信托、银行理财等资管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所产生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予以免税。

九、增值税资管产品增值税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附:资管管理人业务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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