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 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9.19 09:49 阅读:

搬迁涉及哪些税

一、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七)项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

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所以,企业收到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免征增值税。可按规定开具税率栏为“免税”字样的增值税发票。

二、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其附加税费。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的,以及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核准材料,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

搬迁补偿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但是如果企业取得搬迁补偿为房产和土地的,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列示,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均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五、契税

根据《契税法》第七条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六、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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