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所得税还是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7 07:16 阅读:

随着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不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也不断提高,从2011年的每月5000元,提升到目前的每月15万元(按季申报则为每季度45万元),越来越多的老板都享受到了国家的免税优惠。然而,增值税上免征的这部分税款,在企业所得税上要记为收入交税吗?不少老板和会计都想当然的认为,增值税上都免了,企业所得税当然不用申报;但近期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处的一起偷税案例,就为持有该想法的小规模企业敲响了警钟。

案件简介

杭州某汽车服务公司,在2019年4月-2020年6月期间取得账外收入614464.3元,其中2019年7-9月67930元,10-12月188152元, 2020年1-3月177045元,4-6月181337.3元。

这些收入企业均为账外收取,未进行申报,但每季度均未达到起征点,故无需缴纳增值税。但稽查人员同时认为,该部分收入免征的增值税款,应在同期的企业所得税中作为收入进行申报,该企业未申报该部分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同样构成偷税,最终被罚款5820.78元。

案件启示

免征增值税款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确实为很多老板和财务人员所忽视,那么,这项规定的法规依据在哪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文字比较长,如果我们仔细对照分析的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款,本质上属于政府给予企业的财政性资金,但既不符合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情形,也不符合“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这一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因此是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同时,《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一节中也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因此,实务当中未达起征点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为应税收入进行申报。这看似细微的风险点,老板和会计如果忽视,一旦被稽查,补税罚款不说,还会被作为偷税案例在网上公开,极大影响企业形象,切不可掉以轻心。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杭税二稽罚[2021]128号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9年4月-2020年6月期间取得账外收入614464.3元,其中2019年账外收入256082元(7-9月67930元,10-12月188152元),2020年账外收入358382.3(2020年1-3月177045元,4-6月181337.3元)。以上收入未入账,并入当季销售额后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处罚款5820.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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