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所得税扣除

更新时间: 2024.09.20 10:33 阅读:

财税【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财税【2009】27号文明文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如果是只为部分员工充高管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符合文件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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