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可以跨年抵扣吗

更新时间: 2024.11.22 22:19 阅读:

纳税人取得跨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使用,用于抵扣增值税以及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纳税人上年度发生的经营业务,在本年度采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本年度进行增值税勾选认证抵扣即可。

纳税人上年度发生经营业务,由于没有取得发票,涉及到暂估入账的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暂估入账。

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也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未取得发票的月末进行暂估入账。同时需要注意,暂估时,无需暂估进项税额,按照不含税口径暂估。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管理费用等——暂估款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若购进的是货物,随着商品的对外销售,尚未取得进项发票的,需要按照暂估的金额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暂估款

跨年收到专票时:

红冲原入账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红字)

按照发票金额税额重新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暂估款和实际发票金额存在差异的,若暂估款上年度已经结转至损益类科目的,则涉及到调整上年度损益(一般相差比较大的情况):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库存商品等(或相反分录)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属于过渡科目,需要进一步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企业所得税方面,若取得发票时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则相关成本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取得的跨年专票属于有效扣除凭证。

若取得发票时间在汇算清缴之后,汇算清缴时,对于尚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汇算清缴之后,取得发票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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