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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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在类似的征管法中,都有关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规定。
那么怎么理解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呢?
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是与市场价格相比而言的,在使用其他商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待定商品的市场价格时,两个市场价格应当具有可比性。而可比性是指商品在公平公开竞争的市场上可能影响价格的一切方面都是相当的。
影响价格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是商品自身的质量因素。表面相同的商品,但出现破损、污染或临近保质期等现象会导致价格下跌,如销售者五折销售,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以此认定价格明显偏低。同时商品质量是广义的概念,如一套房发生凶杀案价格低于周边,就不能认为价格明显偏低。因为周边房屋不可比。
二是交易条件因素。在质量上相同,如果交易条件不同,市场价格也会不同,如量大价格低于量小的,一次付款低于分次付款的价格,现销低于赊销价格,因此税务机关不能简单判定价格明显偏低,除非合理排除不同交易条件对价格的影响。
三是空间时间环境因素。如相同的轿车在不同的城市其价格就不同,税务机关不能以上海的价格来判断成都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
明显的标准理解
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如果低于市场价格,但尚未达到明显程度,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应那税额。因为纳税人拥有市场定价权,二市场受很多因素影响,其在一定范围内波动都是正常合理的。在合同法中关于“合理对价”中,合理一般指不低于参照价70%或超过不高于30%。由于税务机关没有对“明显”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是否构成明显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
1.正当理由,应当从影响价格的客观因素以外主观因素考虑
影响价格的正当理由的前提计税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可比价格,影响价格的客观因素因其对市场价格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因此明显偏低应将其考虑在内。但是否正当理由,应当从影响价格的客观因素以外主观的因素入手。
2.不违法、不违反道德底线是正当理由
既然是正当理由,显然合法合理,也就是只要不违法不违反道德底线,都可以认为是正当的。正当理由不要求是客观的,但纳税人应当证明该主观因素的客观存在。
3.凡是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的都应该认为是无正当理由
由于避税是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活动进行违反一般商业目的的安排,从而利用税法的不完善来规避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或较高纳税义务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
其实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本身就是一种反避税的规定。
(参考资料《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税务律师办案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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