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费不征收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17:31 阅读:

一、不征收增值税的9种情形

1、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需注意的是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4、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5、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具备拍卖条件、不具备拍卖条件以及属于专营的财物,取得的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购入方再销售的照章纳税;

7、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8、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9、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注意: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孰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款项;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3)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2016 年 5 月 1 日前);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注意: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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