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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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于2009年4月16日重新制定印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79号文件),以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自2009年月1日起执行。
目前,不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有: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十一条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各分支机构尽管也要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但不属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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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