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怎么征收
核定征收一、核定征收的六种情形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
2024.11.19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20 11:25 来源:厦门税务
厦门***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442D):
我局从2021年4月9日起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4日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认定你公司存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以及虚开发票的行为。对你公司的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我局拟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因在注册、生产经营地址查找不到你公司,你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卫岩磊、财务负责人冯志也无法联系上,无法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通过邮寄送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无人接收被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对你公司的处罚告知情况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清单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稽罚告〔2022〕112号).doc
2.《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厦税稽处告〔2022〕23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4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
厦税稽处告〔2022〕23号
厦门***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4982442D):
我局从2021年4月9日起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4日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已检查结束,发现你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理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6月、7月,你公司让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为你公司虚开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983628.22元,税额合计337216.78元;你公司已利用上述虚开发票申报认证并抵扣增值税337216.78元,并已于2021年6月、10月预缴增值税337216.78元。2017年12月、2018年3月、2018年4月,你公司让佛山市壹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魏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龙汇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你公司虚开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706271.27元,税额合计460066.13元;你公司已利用上述虚开发票申报认证并抵扣增值税460066.13元,并已作进项转出460066.13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注册地址现场拍摄照片;2.主管税务机关的非正常户认定材料;3.从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的你公司纳税申报表;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5.你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程祥君的询问笔录;6.你公司对公、程祥君等个人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等材料。
(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规定,拟决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6、7月少缴的增值税337216.78元,你公司预缴的增值税337216.78元予以抵减;对你公司2017年12月、2018年3月、2018年4月少缴的增值税460066.13元,鉴于你公司已做进项转出,本次拟不再处理。
2.增值税的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拟决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6、7月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3605.17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闽政[1994]13号)第一条规定,拟决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6、7月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0116.50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二条规定,拟决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6、7月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6744.34元;以上拟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附加税费合计40466.01元。
同时,你公司2017年12月、2018年3月、2018年4月少缴增值税460066.13元,相应地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204.63元、教育费附加13801.98元、地方教育附加9201.32元,鉴于上述增值税460066.13元已做进项转出,对上述附加税费拟不再处理。
3.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利用大额虚开发票列支成本,且2017、2018年度账簿资料遗失,导致难以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我局有权核定你公司2017、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厦税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拟决定按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你公司2017、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经计算后,拟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合计606421.50元。
4.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6、7月少缴的增值税337216.78元、增值税的附加税费40466.01元、企业所得税606421.50元,拟决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同时,对你公司已做进项转出的增值税460066.13元,拟决定加收对应的增值税滞纳金113117.29元、城市建设维护税滞纳金7918.22元、教育费附加滞纳金3393.52元、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2262.34元,合计126691.37元。
5.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八章第四十三条、《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2号)第一条规定,拟决定对你公司2017、2018年间的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进行核定。计算后,拟决定责成你公司补扣少代扣代缴的2017、2018年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合计153568.45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厦税稽罚告〔2022〕112号
厦门***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2442D):
我局从2021年4月9日起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4日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偷税
2017年6月、7月,你公司让佛山市广业华贸易有限公司为你公司虚开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983628.22元,税额合计337216.78元;你公司已利用上述虚开发票申报认证并抵扣增值税337216.78元,并已于2021年6月、10月预缴增值税337216.78元。2017年12月、2018年3月、2018年4月,你公司让佛山市壹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魏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龙汇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你公司虚开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706271.27元,税额合计460066.13元;你公司已利用上述虚开发票申报认证并抵扣增值税460066.13元,并已作进项转出460066.13元。你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797282.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809.8元,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
2.虚开发票
2020年12月,你公司为陕西华佳盛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虚开2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9992978元,税额合计2599088元。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注册地址现场拍摄照片;2.主管税务机关的非正常户认定材料;3.从金税三期系统查询的你公司纳税申报表;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5.你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程祥君的询问笔录;6.你公司对公、程祥君等个人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等材料。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因偷税造成少缴的增值税797282.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5809.8元处0.5倍罚款合计426546.38元。
2.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罚款50000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
税乎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0号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查帐征收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它合理的办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共管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2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税后利润”(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减企业所得税额)的40%作为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收入全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20%
二、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户、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除外)仍按我局规定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一、核定征收的六种情形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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