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货币捐赠 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21:30 阅读:

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4)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注意】非货币性资产对外用于捐赠在税法上分为“视同销售”和“捐赠”两个业务:

① 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收入(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同时扣除视同销售成本。

② 捐赠:对外捐赠在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按照税法规定的限额标准扣除。

(3)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 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4)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 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注意】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现金不在可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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