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加工企业免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07 16:31 阅读:

问:我公司是青岛市一家观赏植物培育企业,请问我公司的观赏植物育种育苗所得能否享受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初加工企业免所得税(图1)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初加工企业免所得税(图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3年5月19日在互动交流-往期回顾版块发布《“优化汇缴服务,提升汇缴质效”在线访谈》对问题“观赏性作物的育种育苗阶段,是否可以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答如下,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观赏性作物比照花卉等作物的种植,享受所得减半优惠政策。作物的生长周期及其他条件不应改变对观赏性作物的界定,因此观赏性作物的育种育苗所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初加工企业免所得税(图3)

综上,你公司的观赏植物育种育苗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可以享受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

来自大成方略下午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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