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更新时间: 2024.11.22 21:37 阅读: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所得税处理?

年末计提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这些要在汇算清缴期间全部调增吗? 答:一般情况下,根据公司制度(账龄)计提的坏账准备均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如 果是按照实际,对实际已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做销账处理,则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判断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提醒:税法对于扣除的限定比较严格,所得税的扣除建议贵司参考下述规定自行判断。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1]第 25 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 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 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 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 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 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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