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所得税处罚

更新时间: 2024.11.22 18:23 阅读:
虚开所得税处罚(图1)

企业接受虚开发票,同时又偷逃税,怎么处罚呢?是否属于多重犯罪,数罪并罚呢?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针对海安某贸易公司的发票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可以参考。

海安某贸易公司在2018年9-10月取得徐州某配件公司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合计692907元,不含税金额596635.35万元,税额95461.65元。

经过核查实际取得徐州某配件公司增值税专票发票为11份,金额合计946640.77元,税额151462.53元,价税合计1098103.3元,这其中包括上述9-10月份已经认证抵扣入账的7份专票。也就是说海安某贸易公司实际取得11份虚开发票,但是仅将其中7份虚开发票入账多列支出,实现偷逃税。

7份虚开发票抵扣进项偷逃增值税95461.65元,城建税4773.09元、所得税57045.1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863.8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909.23元。总计应交未交税款合计162052.97元。依据税收征管法,对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需除以0.5倍到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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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罚决定:

1、追缴应交未交税款。

2、对应交未交税款除以0.5倍罚款,处罚基数是依据增值税、城建税、所得税应交未交,总计罚款7863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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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对其虚开发票行为处罚5万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因此虚开和偷税只按照罚款数额高的处罚,对该公司处罚7863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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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个税务处罚案例来看,在税务违法事件中,会综合参考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税收征管法核定偷逃税款的处罚力度,依据发票管理法核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同时要看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核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多重违法犯罪是否需要并罚,整体的处罚力度是多少。

通过参考违法行为触犯不同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的处罚力度,同时综合考虑整体处罚力度,实现不仅达到以儆效尤的处罚示警作用,同时又不至于处罚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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