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留底退税账务处理

更新时间: 2024.11.21 22:28 阅读:

一、留抵税额退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14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1号)规定,将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二、退税申请条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请退税: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二)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增量留底税额和存量留底税额怎样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4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计算参考下图:

条件

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为零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四、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的申请和退税时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9号相关规定,小微企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制造业的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申请和退税时间参考下表:

企业类型

申请和退还时间

参考法规

小微企业

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7 号

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

自 2022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022 年 6 月 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7 号

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

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9 号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

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1 号

五、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解读,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大、实施进度进一步持续加快,现就有关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3)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银行存款

六、税务影响

留抵税额退税后,增值税附加税应怎样计算申报呢,我们通过下面两个问题来解答:

1.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

答: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2.什么时候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额?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及《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已予明确。对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额的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允许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额。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可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政策依据】

  1.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14号)
  2. https://www.webtax.com.cn/articles/237191
  3.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1号)
  4. https://www.webtax.com.cn/articles/238578
  5.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6. https://www.webtax.com.cn/articles/43537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8. https://www.webtax.com.cn/articles/7092
  9.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10. https://www.webtax.com.cn/articles/21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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