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28号公告 偷税

更新时间: 2024.11.16 02:14 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税稽罚〔2023〕5号

江西***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38ALX60H)

经我局(所)于2022年04月19 日至2023年01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室 )2019年01月01 日至2020年12月31 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2018年12月20日设立,2020年6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019年度,你公司申报应税收入2315038.83元,增值税应税收入69451.16元,应纳增值税额69451.16元;利润总额92601.55元。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计税金额44087737.57元,申报应纳增值税1322632.12元,申报应纳税额减征额818555.45元,实际申报增值税504076.67元。已缴纳增值税税额504076.67元。

你公司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计税金额0元,申报销项税额0元,申报进项税额0元,应纳增值税税额0元。已缴纳增值税税额0元。

你公司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申报收入总额2315038.83元。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应纳税所得率为4%,应纳税所得额92601.55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3150.39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减免企业所得税18520.31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4630.08元。已纳企业所得税4630.08元。

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申报收入总额44087737.57元。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应纳税所得率为6%,应纳税所得额2645264.25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61316.06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减免企业所得税446789.63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214526.43元。已纳企业所得税214526.43元。

你公司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收入总额0元。

你公司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2月27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2315038.83元,税额39451.17元,价税合计2384490元。上述开具发票你公司按增值税征收率3%申报纳税。

你公司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3173980.58元,税额95219.42元,价税合计3269200元。上述开具发票你公司按增值税征收率3%申报纳税。

你公司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5月31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40946056.47元,税额413596.53元,价税合计41359653元。上述开具发票你公司按增值税征收率1%申报纳税。

你公司正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后,2020年6-10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628630.98元,税额16286.52元,价税合计1644917.50元。上述开具发票你公司按增值税征收率1%申报纳税。

你公司已填开作废发票13份,均为2020年期间开具。填开作废发票金额886057.59元,税额18476.11元,价税合计904533.70元。

你公司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分别向赣州城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市坤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惠水县人民医院三家单位开具红字发票63份。

你公司未设置账簿。

经检查发现:

2019年度情况:

印花税:你公司2019年购销合同金额2384490元,税率为0.03%,应纳2384490×0.03%×50%=357.7元,已纳347.30元,应补10.4元。

企业所得税:

因你公司未设置账薄且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明显偏低。你公司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未设置账薄,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仍未设置账薄,申报计税收入均按开具发票金额确定。经核实你公司相关设备产品进销价格,发现你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明显偏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相关规定和国内医疗器材行业年度平均收入利润水平,核定你公司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你公司2019年开具发票金额2315038.83元,核定你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315038.83元×10%=231503.88元。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你公司201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31503.88元×25%×20%=11575.19元。你公司已纳企业所得税4630.08元 ,应补6945.11元。

2020年度情况:

增值税:

1.你公司2020年1-2月不含税发票金额3173980.59元,增值税征收率为3%,应纳增值税95219.41元。2.你公司2020年3-5月不含税发票金额40950152.24元,增值税征收率为1%,应纳增值税409501.16元。3.你公司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自2020年6-10月开票不含税金额1628630.42元,应纳增值税1628630.42元×13%=211722.03元;2020年6-10月开具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销售货物红字发票不含税金额(赣州城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796826.72元、南昌市坤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445544.55元、惠水县人民医院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相差额4871287.11-4751980.28=119306.83元),上述金额应抵减已申报增值税1361678.10元×1%=-13616.78元。以上合计应纳增值税702825.82元,已纳504356.89元,应补增值税198468.93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2020年应纳增值税702825.82元,税率为5%,应纳702825.82×5%×50%=17570.65元,已纳12608.92元,应补4961.73元。

印花税:

你公司2020年购销合同金额45022770.90元,税率为0.03%,应纳45022770.90×0.03%×50%=6753.42元,已纳6613.20元,应补140.2元。

教育费附加:

你公司2020年应纳增值税702825.82元,税率为3%,应纳702825.82×3%×50%=10542.39元,已纳7565.35元,应补2977.04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

你公司2020年应纳增值税702825.82元,税率为2%,应纳702825.82×2%×50%=7028.26元,已纳5043.57元,应补1984.69元。

企业所得税:

因你公司未设置账薄且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明显偏低。经查,你公司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未设置账薄,转为一般纳税人后仍未设置账薄,申报计税收入均按开具发票金额确定。经核实你公司相关设备产品进销价格,发现你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明显偏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相关规定和国内医疗器材行业年度平均收入利润水平,核定你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你公司2020年开具发票金额44391059.15元,核定你公司应纳税所得额44391059.15元×10%=4439105.92元。你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4439105.92元×25%=1109776.48元,已纳企业所得税214526.43元 ,应补895250.0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一)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016修正本)(国务院令第6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0]36号)第二条、第三条。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20年1-10月发票开具明细表、2020年1-3月入库各税费明细表、2020年4-5月入库各税费明细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2020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开具发票明细表、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开具红字发票明细表入库、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开具红字再重开蓝字发票明细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采取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应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属于偷税,决定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一倍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3,430.6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贤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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