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所得税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21 00:09 阅读:

一、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优惠期限:2023.1.1-2024.12.31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西部所得税优惠政策(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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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优惠期限:2023.1.1-2027.12.31

政策依据: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三、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期限:2023.1.1-2027.12.31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1.1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1.1,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西部所得税优惠政策(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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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优惠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享受优惠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优惠期限:2022.1.1-2024.12.31

政策依据:财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六、金融机构部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期限延长至2023.12.31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七、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优惠期限延长至202312.31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西部所得税优惠政策(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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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以上优惠时间延长至2023.12.31

政策依据:财税[2019]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九、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期限:2019.1.1-2023.12.31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十、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期限:2021.1.1-2030.12.31

政策依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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