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薪资的比例
一、合伙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合伙人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个税计算如下:合伙人个税应纳税额 =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分配比例)-60000 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
2024.11.22股东分红比例跟股权比例可否不一致?这样操作是否合法?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层面来思考,公司法层面和税法层面。
公司法层面,公司法第34条明确做了规定,正常情况下股东是按照实缴的比例来分红。有一个例外,如果全体股东做了特殊约定的,可以按照这个约定来分红,这个约定要么是签了协议,要么体现在公司章程里。
协议约定比较好理解,那公司章程的合法性是基于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股东可以将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具体反映在公司章程中,只要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而股东间就股东的分红比例和持股比例不一致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视该约定合法有效。
比如公司王总和沈总两位股东,他们两位的持股比例王总为30%,沈总为70%,公司章程里可以约定王总和沈总的分红比例分别各50%,前提条件是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从这点来讲分红比例和持股比例不一致,是合法的。
那从税法层面如何解释呢?按照正常的逻辑来讲,税务机关认可的是谁有多少股权就应该分配多少,如果你分的不一样,税务机关真正关注的点在于你是否少交税款。由于机构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是有差异的,比如个人占75%,为什么给个人只分了30%,明显分的少,那税款是不是少交了?如果造成税款的少交,那这种情况税务就会关注你分多或者分少的合理性是在哪里。
这里要注意,虽然做了约定,但有可能认为这个约定是关联约定。什么是关联约定?就是说如果股东之间其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多方受同一方控制的,均被视为关联方。 那控制什么?通俗点说就是你有权决定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从中获利。
如果你们的这个约定能够讲出理由,能够让税务机关信服,这个不按持股比例的分红也是可以的,但如果讲不出任何理由,而且又会被认定为关联方交易的话,那有可能被税务局要求调整个税。
在现行制度中,每股对应的分红权和增值权是平等的。而现实中一些股东会在分红操作中放弃分红权,或者以捐赠的形式将分红返还给公司:比如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或者派发新股,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顺便补充一点,如果是以基金分红需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分配;二是基金收益分配后,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三是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能进行分配。基金分红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红利再投时,我们俗称的利滚利,由于红利再投,实际上并未发生现金流出,所以红利再投是免手续费的。
综上,我们在实务中,当持股比例与分红比例不一致时,请一定从以上两点做重要思考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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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合伙人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个税计算如下:合伙人个税应纳税额 =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分配比例)-60000 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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