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期限

更新时间: 2024.11.20 14:52 阅读: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亏,均应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以下三种情况可不参加: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3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应当在2023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非居民企业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套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模块进行申报,或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大厅办理。

1.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左侧“套餐业务”导航栏中点击“国际税收业务套餐”。

2.选择“申报”模块中“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模块。

3.核对税款所属期后点击“进入申报”。

4.“进入申报”后可查看相应报表,根据填报顺序依次申报,并按要求报送附列资料。

非居民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所得税申报有误且无需(尚未)缴纳税款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在电子税务局作废申报表后进行重新申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左侧导航栏点击“税费缴纳(申报、更正、作废)”);申报有误且已缴纳税款的,可携带相关材料到纳税服务大厅进行更正申报。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非居民企业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2019年第16号公告)中规定的报表进行年度申报。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3.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预缴申报时未报送该表的在年度申报时提交。

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罚款和滞纳金。

其他相关事项您可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汇总纳税事项您可参阅《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您在进行2022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遇到问题,欢迎通过江苏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咨询”、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首页下端“微专题-纳税咨询”、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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