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出售所得税
今天去交易中心(国家税务局第*税务所)交税,共交了25万+。有点无奈,网上搜了一下,税法规定,继承房产出售按成交价减原值的差额20%计算个人所得税,无法提供原值发票的按合同价或税务局合理估价。我家那继
2024.11.08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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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问题的贡献是站在了销售方而言,以往我们谈到过低价从关联方处采购的问题;另外本问题销售价与市场价相差较大,近乎是捐赠,引起了税务局的关注。
一、问题背景
我们在2020年将100多万的采购成本,以5万低价出售了。正常公允价值是135万,当年我抵扣了进项税额,收入没有按公允价值确认,按5万做的收入。现在税局认为这个价格偏低,让调增收入并补交增值税,请问这个账的分录怎么做?
二、问题解析
本问题应该是税务局在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并只要求补齐应缴税金,没有进行罚款,该业务发生在2020年,错误发生在当年,且价格明显不公允,属于故意行为,当时就应该意识到,本质上应该按照差错更正进行处理,可根据重要性等考虑是否追溯调整,本文按照在当期调整来核算。
由于该批货物的市场价是135万元,但是只是销售了5万元,假设成本是100万元,这会造成本来是盈利的业务变成了亏损,销项税也少计提。本业务可以认为是捐赠了,只不过这里的捐赠不是一分不收。这就涉及到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问题。
(一) 增值税问题
少缴纳的销项税额=(135-5)*13%/(1+13%)=14.96万元,
可以将少确认的收入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纳税调增检查的销售额。
会计分录也不必要想的复杂,按照捐赠的思路计入营业外支出即可:
借:营业外支出 14.9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96
(二) 所得税
所得税方面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即可,在收入类纳税调增中的视同销售,或者在其他中填列。如上所述,本案例还收取了较低的货款,跟传统的捐赠还有表面上的差异,但本质一致,应该填在视同销售中,如果不确定,填在其他也可以接受,只要不少缴税,税务局不会觉得这是个问题。
这里并没有单独的分录,纳税申报表中诸多的调增和调减,汇总成: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针对本笔涉及到的金额是130*25%/(1+13%),假设所得税率是25%。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税务局在本处所说的少计了收入,只是站在税务局的角度上,由于不公允交易,收入比应有的少,导致了少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低价销售或许有其他的利益流入,但是与本业务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只是5万,少收(捐赠)的部分并没有收入流入,也不存在确认收入的可能性,也即,本处的收入会计与税务的概念是不一致的。
但是额外缴纳的税金对企业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增值税由于按月度申报,在当月就确认了,并增加了费用支出(营业外支出),所得税则涉及到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季度没有预缴就留待次年汇算清缴时缴纳,如前,在汇算清缴时会涉及到众多的纳税调整,本笔业务只是调增收入的一项而已。
今天去交易中心(国家税务局第*税务所)交税,共交了25万+。有点无奈,网上搜了一下,税法规定,继承房产出售按成交价减原值的差额20%计算个人所得税,无法提供原值发票的按合同价或税务局合理估价。我家那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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