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奶的增值税税率

更新时间: 2024.11.05 13:52 阅读:

我国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形式。为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原则上增值税的税率应该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实行单一税率,称为基本税率。实践中为照顾一些特殊行业或产品也增设了低税率档次,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为了适应增值税纳税人分成两类的情况? 故对这两类不同的纳税人又采用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外,税率一律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二、低税率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13%计征增值税: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自2015年9月1日起,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符合规定范围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1)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 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2010年以后, 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农产品的税率进行了明确规定:

①干姜、姜黄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9毛,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②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③花椒油、橄榄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和牡丹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征收范围,适用17%增值税税率。

④麦芽、复合胶、人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 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9毛的增值税税率。

⑤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

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灭菌乳》( 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调制乳》( 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⑥肉桂油、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 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⑦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9毛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音像制品(自2007年1月1日起)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3) 电子出版物(自2007年1月1日起)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

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 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

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

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4)二甲醚(自2008年1月1日起),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0CH3 ,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酿香味, 易燃、无毒、元腐蚀性的气体。

(5)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 151号)规定的农机泪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6)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9毛增值税税率。

(7)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旦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μ 图书” ,适用139毛增值税税率。

(8)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 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 其他动物组织” ,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邮政服务,税率为11%

(四)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9毛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五)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9毛的税率)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 营改增” 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 2009] 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三、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 税率为零;但是,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 营改增” 的规定, 应税服务的零税率政策如下: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 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国际运输服务增值税零税率的条件是: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船舶运输许可证》或《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9 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9 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 国际运输”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 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 或者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 公务飞行” 。

(3)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 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5)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其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 106号文件印发)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应的应税服务范围执行。

(6)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其范围, 按照《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应的适用范围执行。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简称“港澳台运输服务” ),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地区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 属于国际运输服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地区的交通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地区的交通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地区的交通运输服务的, 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 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 或者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 公务飞行” 。

3.自2013年8月1日起,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9 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地区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自2013年8月1日起,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 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地区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 生产企业实行“ 免、抵、退” 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成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 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 税办法。

5.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等服务, 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6.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7.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罗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μ 免、抵、退” 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重点:

税率为零不是简单地等同于免税。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免税仅指在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而零税率是指对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和应税服务在出口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产品和应税服务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税款, 从而以无税产品和成税服务进入国际市场。当然我国目前并非对全部出口产品和应税服务都完全实行零税率。我国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调节出口产品与应税服务结构规定了出口退税率, 对大部分出口产品与应税服务实行零税率。

四、征收率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及一些特殊情况采用简易征收办法, 对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情况适用的征收比例称为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 且会计核算不健全, 难以按上述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 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调整为3%, 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征收率的调整, 由国务院决定。根据“营改增” 的规定, 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出于两个原因: 一是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二是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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