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增值税发票丢失

更新时间: 2024.11.25 22:04 阅读:

增值税发票丢失处理办法(2020年7月更新)

发票种类

情形

销售方处理方法

购买方处理方法

相关文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空白专用发票

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发票遗失、 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处罚。 

不需处理

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7月24日总局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一条,无需登报声明。2.“提供公安机关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无文件依据,无需提供。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所有联次

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3)发票遗失、 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处罚。 

不需处理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已认证/已勾选抵扣)

向购买方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若是代开发票,可凭加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规范(3.0版)已取消《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未认证/未勾选抵扣)

向购买方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若是代开发票,可凭加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已认证)

不需处理

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未认证)

不需处理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不需处理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

可将专用发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不需处理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不需处理

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

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

消费者个人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应该怎样处理

(1)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的,应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第六项规定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丢失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发票遗失、 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处罚。 

不需处理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有联次

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3)发票遗失、 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处罚。 

不需处理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

不需处理

取得销售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若是代开发票,可凭加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

可将普通发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一)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4.3—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流程处理,报送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发票遗失、 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处罚。 (二)向购买方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取得销售方重新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丢失已打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

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丢失已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应联次需要作废

联次不全,不得作废

不需处理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3.3—055 代开发票作废规范”

丢失已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应联次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联次不全,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不需处理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2.3.3—055 代开发票作废规范”

丢失已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联次后需要作废的

联次不全,不得作废

丢失已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联次后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税务机关根据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填开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国税发2006年156号第二十五条

房产增值税发票丢失(图1)

房产增值税发票丢失(图2)

房产增值税发票丢失(图3)

房产增值税发票丢失(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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