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所得税处理

更新时间: 2024.11.25 00:09 阅读:

一、定金是一种担保金定金,指一方当事人为保证履行合同而先行付给对方的款项,具有法律效力,对收与付的双方都形成约束;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定金也有规定,其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由此可知,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订金则只是一种支付方式。定金与订金两者概念完全不同,由此,也就带来税务处理上的差异。

定金属于担保金,交付定金时,双方应作为往来款项处理,不涉及税费申报。后续阶段,如果合同一方发生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适用定金罚则,即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取得定金罚款的一方,由于未发生应税行为,定金不构成价外费用,也就无须开具增值税发票,不涉及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违约方支付的定金罚款,凭相关协议等扣除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举例如,A房地产企业收到客户B企业的一笔定金。收到时,A企业应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不需要作为预收款预缴增值税,也不需要计算预计毛利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后续B企业违约,A企业扣收定金,应将其转入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B企业发生的定金损失,可凭定金合同等相关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订金属于预付款

订金,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属于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作用。

对收受方来说,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不同的情形,增值税处理也不同。

比如,出租方收到租赁合同订金,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后续因各种原因解除合同,退还订金,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举例来说,合同履行了部分,部分订金充作价款。在这种情况下,未退还的订金按照收入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退还的订金已经开具发票的,可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增值税收入,由于没有发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不涉及所得税处理。

对于支付方来说,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收回订金,支付方应将其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在工作实务中,定金与订金是很容易混淆的。税务处理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准确辨析业务实质,予以定性,才能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除了定金和订金之外,还有押金、保证金等,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我们看下相关的增值税处理。

1.押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我们可知道:押金不属于其规定中的价外费用之列,因此一般情况下是不征收增值税的。但是针对包装物押金,是有例外规定的。

(1)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包装物押金,需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于包装物押金不予退还或者超过一年以上不退还的,需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实操中,为了规范财务和税务管理,对于押金的定性,宜遵循“收取应退”的原则

2.违约金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合同未执行:意味着并没有实际应税业务发生,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对于价外费用的界定,无需缴纳增值税。

(2)合同已执行,可通过如下案例来解析:

甲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乙公司,甲为乙提供产品,乙支付甲货款。如果:甲公司因违约支付给乙公司的违约金,乙公司收到违约金无需缴纳增值税。如果:乙公司违约支付给甲公司的违约金,甲公司收到违约金需缴纳增值税。

3.保证金

保证金本身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如果以后做收入的,就要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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