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所得税调整

更新时间: 2024.11.22 01:14 阅读:

在会计实务中,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一般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目前,仅对一些特定行业如:金融、保险 、证券、期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按规定计提的准备金可准予税前扣除。那么对于一般企业,资产减值准备如何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本文就针对一般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事项进行说明,希望对各位朋友能有帮助,以期共同学习和提高。

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所得税调整(图1)

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资产减值准备有些可以转回,有些不能转回。

一些比较短期的减值或者跌价准备可以转回,主要有存货跌价准备、坏帐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如果在持有期间减记资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转回。

一些长期的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主要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等,即使以后价值回升,其减值准备在持有期间也不可以转回。对于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需要等到资产处置时才可以转回。

当资产发生处置、出售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处置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所得税调整(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第(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属于企业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

以下是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和转销情况的小结:

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所得税调整(图3)

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所得税调整(图4)

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

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若第1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若第1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的绝对值。

由于资产处置、报废、盘亏等原因,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属于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当年度通过准备金项目核销的资产损失金额。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属于企业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1行“(九)其他”

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金额。若第 2 列≥第 1 列,第 3 列“调增金额”填报第 2-1 列金额。若 第 2 列<第 1 列,第 4 列“调减金额”填报第 2-1 列金额的绝对值。

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所得税调整(图5)

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所得税调整(图6)

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所得税调整(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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