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扣税凭证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2024.09.17 21:52 阅读:

前段时间几个朋友在一起聊天聊到,他们单位被税务部门稽查2018-2020前三年的纳税情况。由于他们公司是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成本滞后是行业特点,这三年他们公司大量的成本发票没有取得。他们公司发现即使按照国税发2009年31号文第三十二条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计提10%后成本还是大量滞后,所以在处理主合同时,他们按合同价进行了成本核算。在本次税务稽查,税务部门要求他们调增应缴税所得额。税务部门认为,只能计提合同总金额的10%,超出部分全部调增应缴税所得额。实际上,在2021年—2022年他们公司基本上取得所计提的发票。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需要调增应缴税所得额吗?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从这条规定来看,该公司已经在2021-2022年取得所计提的发票,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不用调增应缴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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