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逃失联企业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9.19 23:37 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二稽处[2023] 1270 号

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78 ):

经我局于 2023 年4月3日至 2023 年7月4日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 2021年1月1日至2021 年 12 月 31 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 ( 单位) 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来函证实你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 18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为: 044032100104,发票号码为: 00086413-00086422,开票日期为:2021 年 09 月01日,发票代码为: 044031900204,发票号码为:23269328-23269335,开票日期为: 2021 年 08 月 12日,发票金额合计1,782,178.2 元,税额合计 17,821.8 元。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暂未有证据显示你公司将上述虚开发票在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鉴于暂未有证据显示你公司将上述虚开发票在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故暂不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异议,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2023年7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3〕363 号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251F)

我局拟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号)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查明的违法事实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来函证实你公司接受成都***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71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4403143160,发票号码:00758731-00758744、00759346-00759370,发票代码:4403202130,发票号码:06132166-06132218、05946247-05946306,发票代码:4403193130,发票号码:

11399771-11399789,发票金额合计:1,707,881.31 元,税额合计:222,024.69 元。

经查,你公司未将上述虚开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违法后果

你公司已走逃,未按规定提供账簿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 号)的规定,按照5%的应税所得率对你公司2020 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你公司2020 年度开票金额为2,073,716.56 元,以开票金额2,073,716.56 元作为核定征收的收入依据,你公司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2020 年度取得应税收入2,073,716.56 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103,685.83 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184.29 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184.29 元。

3.证据指向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纳税申报表、非正常户认定等。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少缴的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5,184.29 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592.15 元。

上述拟罚款合计2,592.15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

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 元(含2000 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 元(含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签章)

2023年7 月7 日

【读后感】

两个案件的共同点是,都是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都是走逃失联,无法查账,因为一个是普通发票,一个是未抵扣进项,所以都不涉及增值税的调整,只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

两个案子的处理方式是:一个是暂不处理;一个是核定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并定性为偷税进行了处罚。

同样一个稽查部门,同一时期,看起来类似的案情,为什么处理方式不尽相同呢?估计和每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以及案件的取证情况相关,这一点我深有体会,局外人看起来相似的案件,局内人细究下来,其实是有明显差别的,并不能一刀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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