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收入的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4 19:23 阅读:

提示!这15种情形的利息收入/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北京石景山税务 2022-10-11 10:36 发表于北京

小景税官,我公司最近取得了几笔利息收入,有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等,这些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巧了王会计~小景刚对“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问题做了归纳梳理,一起来看看吧~

情形1

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

情形2

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条

情形3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

情形4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5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6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7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8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情形9

符合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注意事项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情形10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政策依据(情形4-情形1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十九项、第二十三项。

情形11

特定情形下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五条

情形12

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特定利息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五项

情形13

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情形14

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情形15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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