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所得税预缴税率

更新时间: 2024.11.07 22:13 阅读:

有网友询问:异地预缴能否增值税发票抵扣?假设我们准备这次开40万发票,取得进项票40万,税率相等,相当于税金都抵扣了或者是进项税金有超,请问这种情况下开票前还需要去异地预缴吗?

从所提问题可以看出,问的是一般计税方法的异地施工预缴问题。

(关于建筑服务预缴和缴纳增值税问题,本人公众号(税海涛声)曾经专门发过一篇文章《【实务】提供建筑服务相关增值税实务操作及注意事项》,有兴趣的可以阅看)

开具40万发票,取得进项票40万,税率相等,相当于税金都抵扣了或者是进项税金有超——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这些都是一般计税方法的专有用词。那么,以下就从一般计税方法的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来回答这个问题。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由该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本答复不考虑此情况。同时,由于提问者说到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也就是不考虑预收款的问题了。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或者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税率9%)×2%(预征率)

因此,从事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以外提供建筑服务(异地施工),取得工程收入的,是否需要在异地(施工地)预缴增值税,取决于两点:

一是,看是否有分包业务,如果没有分包业务,那么取得施工收入后,就是肯定需要在施工地以不含税收入按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同时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

二是,如果是有分包业务,则看当月支付分包款的情况,若收到的款项支付万分包款以后没有余额了,也不用预缴增值税;若收到的款项支付完分包款以后还有余额,就应以该余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为计税依据,按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同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还要提示注意的是,取得进项税额发票与取得分包款发票不完全是一回事。如提问者说的,取得金额40万的进项发票,有可能是材料款发票或其他成本、费用的进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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