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劳务派遣的工资如何税前扣除

更新时间: 2024.09.19 22:29 阅读:

最近我们收到了关于劳务派遣福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中的相关规定,按照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实际情况不同,分为两种税前扣除方式,而且只要是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都可以被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在之后扣除相关费用时,作为计算依据。

除了劳务派遣福利费之外,劳务派遣还会涉及到哪些税务问题呢?

增值税方面

  1. 企业会计在开具发票时,开具的发票联金额和记账联不同,在支付工资和五险一金时仍按照正常经营的金额进行发放,但是在记账联上虚增了工资和五险一金的支付金额,从而减少了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2. 企业招募了临时工后,扩大了临时工的试用期范围,给职工开具包含了五险一金的发票,但实际在向社保部门缴纳五险一金时,没有按照发票上的金额进行缴纳或者长期挂账拖欠补缴,从而达到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3. 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工资后,编造虚假用工和支付工资的单据,从而减少需缴纳的增值税款。
  4. 企业伪造合同,或者编造了虚假业务、劳务派遣人员等,从而虚开发票,编造账外账。
  5. 企业以押金或者保证金的名义,收取中介费,但是并不将该收入计入账目,从而达到延迟或者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6. 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开票规则。

企业所得税方面

  1. 企业伪造合同、编造虚假业务、虚构劳务派遣人员,从而虚开成本费用发票,偷逃企业所得税。
  2. 企业在处理账目时,没有将全部金额计入收入,而是只计入了中介费,其他账款挂在了往来账上,长期挂账从而隐瞒收入。
  3. 编造虚假用工并且伪造工资支付单据,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从而偷逃企业所得税。
  4. 利用法律盲区和监管的模糊,企业不代扣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但是仍然在企业所得税核算上扣除工资。
  5. 用工单位在支付派遣人员工资时,没有将该款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

  1. 职工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后,合同规定用工单位应直接代付工资和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只需支付中介费,但事实上双方均未给职工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2. 用工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而是发放给职工后由职工本人自行缴纳,但是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仍按照扣掉保险金额后的工资进行扣缴,从而减少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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