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更新时间: 2024.11.21 05:36 阅读:

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图1)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经常发生需要支付给临时工、劳务工、兼职人员、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薪酬或劳务费,在实务中,很多人傻傻地分辨不清“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有些人简单地以所谓的“正式工”与“临时工”来进行区分,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区分提供的劳务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直接决定后续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以及是否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综上,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图2)

如何确定雇佣和非雇佣关系呢?

劳动合同是确定雇佣关系最直接的证据,但是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政策规定,劳动合同也并非判定存在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的唯一证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现行税法,没有明确要求以“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判定标准。

如果企业与被用工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两者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支付非全日制用工的报酬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用工单位列工资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何确定独立劳动和非独立劳动呢?

如果某人来到公司,与其他员工配合劳动,以时间计酬则为工资薪金所得若单独、独立从事一项劳动,并以劳动成果计酬,则为劳务报酬所得。

笔者后续将参照以上政策解析,分析企业支付给临时工、兼职人员、实习生、劳务工、退休返聘人员如何代扣代缴个税。

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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