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劳务发生地

更新时间: 2024.11.22 12:30 阅读:

境外企业(包括香港、澳门)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到境内提供劳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劳务发生地在境内,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有签订税收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按照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应先根据税收协定判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在境内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如果该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则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存在根据境内提供劳务的时间判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问题。下面主要分析这种情况下如何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1. 纳税义务的判断

提供劳务所得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来源地,与中国未签订税收协定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派员到中国境内提供服务,其取得的服务所得需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中国境内、境外所得。

实务中,税务机关不完全依据合同规定的内容来做出实际判断,还要依据实际情况,比如说是否派人到中国境内从事劳务,或者工作量的境内外的分配和对外支付等情形,予以判断。因此,企业应事先做好对劳务发生地举证的准备,以避免税务机关认为劳务在境内发生而在境内征税。

2. 按照“机构、场所”所得计税

非缔约国企业派员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应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据实计算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5%。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情况下,核定的利润率一般在10%-3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构、场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代签合同,或者从事储存、交付货物等经营活动。

3.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

外国企业派人到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除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应由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纳税,非居民企业可以委托境内接受劳务方代为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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