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少交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05 20:52 阅读:

看到这个标题小伙伴们有没有猜出来今天小编要讲的是什么业务呢?没错,就是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对该业务相关税收政策有所了解的小伙伴,可以拖动到文章末尾看总结哦。

大家单位里或多或少都有固定资产,比如机器设备之类的东西,当您单位更换设备了,旧设备一般会处置销售出去。那么,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这就涉及到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的税收规定了,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看一下这些规定。

注:本文中所称的固定资产不包含房屋等不动产,不动产的税收政策税法上另有规定。

例:张三公司有一台使用过的设备要销售出去,市场价格100万元,张三公司要缴纳多少增值税呢?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我们先来看张三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一、张三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时: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2种计税方法,分别是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

(一)一般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需要按照销售货物适用其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所以,案例中张三公司处置一台设备100万,该设备适用的税率是13%,无抵扣凭证。

即,张三公司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100万/(1+13%)*13%=11.5万元。

(二)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上述的案例中,张三公司销售的设备是符合营改增试点、2008年12月31日前或者小规模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

即,张三公司需缴纳的增值税:100万/(1+3%)*2%=1.94万元。

如果您公司符合简易计税的规定,而客户需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就只能选择一般计税呢?不是的,您公司符合简易计税的规定,可以放弃减免优惠,开具简易计税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张三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100万/(1+3%)*3%=2.91万元。

二、张三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时: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案例中的张三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时,享受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需缴纳增值税:100万/(1+3%)*2%=1.94万元;也可以按征收率1%缴纳增值税:100万/(1+1%)*1%=0.99万元。

最后,总结一下,如下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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