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9.20 10:46 阅读:

2023年第134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2008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天说说“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变化。

一、高新技术企业概述

(一)概念

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指在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认定条件

(一)认定标准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联合发布了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涉税解析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印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印发)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

企业首先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后续管理

1.资格有效期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2.年报填写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四、规范性文件规定

(一)优惠备案及期满认定

1.政策规定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规定

1.政策规定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备注:两免三减半)

2.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政策

1.政策规定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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