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怎么清算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21 16:3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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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期参与到一起案例,基本情况为A有限合伙企业参股B房地产公司,后因B房地产公司实施信托融资计划,信托资金进入后,A有限合伙企业中部分有限合伙人减资退伙。该案例引发了笔者对《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的深入思考,现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梳理并提供个人的理解和分析,以期对此有兴趣和实务经验的同仁指证。

特别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故在以下对《合伙企业法》的引用中,如“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中未作规定的,笔者将直接引用“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中第一至五节的规定。

一、有限合伙人退伙类型

有限合伙人退伙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

1、协议退伙¹。

2、声明退伙²。

3、当然退伙³。除《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以外,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当然退伙”的规定上是完全相同的。

4、除名退伙⁴。因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故除《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以外,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除名退伙”的规定上亦是完全相同的。

二、有限合伙人退伙方式及其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影响

有限合伙人退伙方式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合伙企业退还其全部财产份额;按此方式,合伙企业将减资,导致企业财产减少⁶。

2、全部转让其财产份额;按此方式,无论对内转让或对外转让,合伙企业财产可维持不变,退伙人的责任将由受让其财产份额的原其他合伙人或外部受让人作为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而承继⁸。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份额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⁹;按此方式,若外部债权人不入伙,则同前述方式1,合伙企业将减资,导致企业财产减少;若原其他合伙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外部债权人入伙,则同前述方式2,合伙企业财产可维持不变。

三、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分配的方式

首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定义(“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其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其中“另有规定”的例外情形,大致可归纳为三种对有限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配的方式。

1、利润分配¹º。

2、退伙分配(如本文第二大点所述)。

3、清算分配¹¹。

四、有限合伙人债务承担

首先,《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确立了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其次,在有限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退还其财产份额前,还应当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进行至少以下三项扣减:

1、负有责任的损失赔偿¹²;

2、亏损分担¹³;

3、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补缴义务和对其他合伙人的违约责任¹⁴。

最后,《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仍可能存在债务承担责任进行了两项规定:

1、何时结算?即:《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2、如何承担?即:《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五、思考与分析

有限合伙制度的优势在于其兼采“有限公司制”和“合伙企业制”两者之所长,从而呈现出独特的法理特征和制度价值,然而同时,该制度相较“有限公司制”和“合伙企业制”,又难以做到对多元价值目标的兼顾和平衡,在有限合伙人退伙制度设计上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

一方面,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确立了有限合伙人退伙制度,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的自由退出提供了更通畅的渠道和多样化的方式,突破了传统公司制“资本维持原则”和现代合伙企业立法强调合伙企业主体独立性和稳定性的大趋势,有利于活跃创业投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与普通合伙人几乎无甚差别的有限合伙人退伙制度,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缺乏足够的保护。原因在于:其一,某些有限合伙人可能会利用退伙不仅收回了投资本金,还分配到一定的利润,得以实现获利退出;之后,徒有“空壳”的合伙企业本身,乃至剩余的有限合伙人,尤其是普通合伙人,如果都是缺乏财务实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很难保证对债权人实际承担责任。其二,如果对《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的理解和适用仅局限于文义解释,某些有限合伙人可能会通过先部分“减资”后“退伙”的形式,从而大幅度缩减“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金额,规避后续责任承担。

就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三条粗浅的建议:

一是在《合伙企业法》中确立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序,譬如,增加“对有限合伙人减少出资或退伙,合伙企业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等类似条款。

二是在坚持“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对《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的理解和适用采用扩大解释,即:“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已经从有限合伙企业中累计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将之前通过利润分配或减资取回的财产也包括在内。

三是在退伙实践中,高度重视合伙企业在向有限合伙人退还财产份额前的财产结算和三项扣减。

文中注释

1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

5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6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7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9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10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12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13《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14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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