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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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一个小案例:
王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在深圳停留时间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属于居民个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纳税义务人有哪些呢?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个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案例中的王先生属于哪一类纳税义务人呢?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的应税所得无论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其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Tips:
1.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2.2019年1月1日起,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停留当天满24小时,计入居住天数,不足24小时,则不计入居住天数。
3.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小知识学习到了没?[小鼓掌]
结合税法规定,案例中的王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天数不足183天,故其仅承担有限纳税责任,仅对其取得的在深圳工作期间所得缴纳个税。
今天的分享结束了,大家一起积累知识吧,变成思维丰富、积极自信的纳税人,O(∩_∩)O哈哈~[左上]
[比心][比心][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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