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账款挂账对所得税的影响

更新时间: 2024.09.17 04:01 阅读:

日常经营中,大多数企业存在应付账款挂账现象,而且少数企业存在大额应付账款长期挂账,一方面企业可能存在资金管理问题,导致这一现象,另一方面企业可能日常操作不规范,可能潜藏税务。现将一些税务机关处理的案例作一简单剖析,希望引起企业高度重视。

1、企业购买发票被查处

一些企业实际利润较高,为降低税负 ,采用购买成本费用发票冲减利润的方式操作,资金无法处理时,往往会通过应付账款科目处理且会长期挂账。

一旦税务机关查证,企业存在购买发票的行为,企业面临补税、罚款、滞纳金、甚至是刑事责任等风险。

2、隐瞒收入被补税

取得收入不开具发票,账上不作为收入纳税,而是通过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核算。一旦被要求确认收入,需要补缴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同时有罚款、滞纳金等损失。

3、 无法偿付被调增所得补税

无法偿付的款项,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等文规定,需要在确认无法偿付当年度按规定结转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处需注意,没有能力支付不等于无需支付,前者是企业需要支付但已经没有资产支付或者是由于某些原因仍未支付,要求破产清算企业对应付账款挂账余额结转收入纳税、要求企业应付账款挂账超3年即结转收入纳税,不一定符合规定。

4、虚列成本费用被补税

企业利润较高,预提成本费用入账,季度预缴时按照会计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有实际的成本费用支出,尚未支付款项、取得发票,按规定预估作为成本费用入账符合规定,只要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发票入账,可以税前列支。

财会[2016]22号文明确: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需注意的是,暂估需要有真实业务基础、合同等相关暂估入账资料,“应付账款”科目挂账也会有对应的供应商信息,如果纯粹为了降低利润暂估成本费用入账,没有真实业务、没有合同等资料,甚至连应付账款明细都没有明确,可能被纳税调增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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