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变动 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03 23:33 阅读: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企业以各种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换、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即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该项目反映了资产在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损益。但在企业所得税上,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 考虑,只有在实际处置时,所取得的价款在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才计入处置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者。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适用税率

如果企业是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利润额并非会计利润,而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调整后的金额。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由此可见,实际利润是以会计确认的利润为基础,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中并不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因此,对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于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进行纳税调整,应当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7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栏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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