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更新时间: 2024.11.20 21:55 阅读:

经常在网上看到有些公司美其名曰帮员工省个税,让员工交发票来抵扣,还列出一系列可以提供发票的项目,如交通费、住宿费、快递费、差旅费、通讯费、办公用品、培训费等等,公司觉得自己可以解释得通能做在账上的就叫员工提供,殊不知这就是在虚开发票,将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的费用列入公司账上,以达到公司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很多员工也不理解,自己的工资不高,在扣除基本费用(5000/月)、专项扣除(个人负担部分的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后根本不需要缴纳个税,何来提供发票抵税一说,但屈于公司的压力和对个税政策的不了解,只好按公司要求办事,都不知自己是在代公司虚开发票,大家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拒绝公司的不合理要求。

一般情况下,企业员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是包含在应发工资中在计算成本费用时就已经在税前扣除了,企业只是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个税扣除后发放给员工,这时公司再以个税为由让员工交发票抵税,是不合理的,不能再在税前扣除了。

举个简单的例子:某员工月薪8000元,假设每月只有社保公积金扣除项目(每月个人承担1500元),那每月应交个税(8000-5000-1500)*3%=45元,扣除社保公积金和个税后员工实际到手6455元。但公司在做账的时候就已经将应发工资8000元全额计入了成本费用中,就没有理由再让员工提供45元的个税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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