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抵扣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09.17 00:55 阅读:

问:尊敬的老师,您好。我单位购进的材料设备等目前采用erp供应链管理系统,我单位2020年购入的一项节能设备,已入库,发票日期是2020年开具的,因未使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也未抵免,账务以原材料处理。直到2021年5月该设备才出库,实际投入使用,做账计入固定资产中,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我单位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该发票日期为2020年的,实际使用期限为2021年的设备,是否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谢谢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3、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不含税销售额显示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1栏3%征收率的“销售额”中,3%的税额“应纳税额”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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