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所得税税率

更新时间: 2024.11.20 23:07 阅读:

对于一般性企业来说,其运营过程中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随着2018年5月1日多项新政策的颁布,整个政策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下面,我们就企业四大税种的最新税率、计算方法和最新优惠政策(重点)给大家做一个梳理,以支持到广大财税人的日常工作。本文主要梳理企业所得税。

码头所得税税率(图1)

最新税率表

码头所得税税率(图2)

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直接法,二是间接法。

1、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3、例1: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08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 000万元。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 6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6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人8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2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

教育

经费7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会计利润总额=4 000+80-2 600-770-480-60-40-50= 8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650-4 000×15%=650-600=50(万元)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25-25×60%=25-15=10(万元)

4 000×5‰= 20万元

25×60%=15(万元)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80×12%=20.4(万元)

(5)工会经费应调增所得额=5-200×2%=1(万元)

(6)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31-200×14%=3(万元)

(7)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7-200×2.5%=2(万元)

(8)应纳税所得额=80+50+10+20.4+6+1+3+2=172.4(万元)

(9) 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72.4×25%=43.1(万元)

码头所得税税率(图3)

最新优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3.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科技型中小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4.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 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 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大领域重点行业 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 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 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 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优惠内容】

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6.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优惠内容】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型企业实体,在 3 年内按实 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 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7.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 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8.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

【优惠内容】

免征企业所得税

9.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免征企业所得税

10.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 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将资产转让所得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3.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贷款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金融企业

【优惠内容】

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1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 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 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 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5.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1.生物药品制造业

2.专用设备制造业

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仪器仪表制造业

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轻工领域重点行业

8.纺织领域重点行业

9.机械领域重点行业

10.汽车领域重点行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 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

【优惠内容】

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8.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3.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 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5.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 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6.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享受主体】

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7.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享受主体】

企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8.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 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 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 期满为止。

33.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政策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37.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 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38.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39.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享受主体】

购置并使用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0.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经营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4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3.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综合利用规定资源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码头所得税税率(图4)

44、新疆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 两免三减半!

优惠政策内容: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享受优惠条件:

地区: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时间: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办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

主营业务:以《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目录参考文件财税〔2011〕60号附件

备案要求:

时间: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

次数:若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这五年中,享受的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则此五年中仅在第一年备案即可,后续四年无需备案

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可以

资料:

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 五免!

优惠政策内容: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享受优惠条件:

地区: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

时间: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办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营业务:以《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备案要求:

时间:同上

次数:若在享受免企业所得税的这五年中,享受的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则此五年中仅在第一年备案即可,后续四年无需备案

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可以

资料:同上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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