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下称57号文)的规定,已知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2024.11.20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在会计处理上是不需要确认收入,仅仅需要将对外捐赠的产品按成本结转至营业外支出中。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如何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以货物进行捐赠也有免征增值税的情形,比如,自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又比如: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应当注意:如果以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货物以及运费进项税不能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以货物捐赠,不论是自产还是外购,一般作为以公允价值销售和以公允价值捐赠两笔业务处理。在捐赠支出旳税前扣除上,《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接受捐赠的货物,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货物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另外,企业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举例:某企业在2020年捐赠了一批该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该批产品生产成本13万元,近期平均销售价格为15万元(不含税)。假设该批捐赠是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的,同时取得了红十字会出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注明疫情防控捐赠),该企业2020年实际利润30万元。
企业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于上述实物捐赠视同销售收入15万元,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13万元;会计确认捐赠支出为130000 + 19500 = 149500,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为150000+19500=169500,其税会差异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注意:如果有转出的进项税应冲减捐赠支出)
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下称57号文)的规定,已知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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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自产产品用于捐赠且直接免征增值税时的会计处理留言编号:2241-3672513答复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1-05-12]单位:*** 姓名:******* 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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