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补税的所得税处理

更新时间: 2024.09.20 04:17 阅读:

作者 | 易后台财税大联盟合伙人 余音

影视业自查第一阶段进程过半。部分地方给出了“一刀切”式的入库要求,还有艺人公司被税务机关突击提审、布置指标,限时限额完成自查工作。在社会舆论和税法威慑的重压之下,一些被查企业已然放弃抵抗、自暴自弃、不求完美脱身,只要花钱买平安尽快入库结案。

这是否违背了总局让大家自查自纠的初衷,对行业中辛勤耕耘遵纪守法的部分纳税人是否也有失公允。反思目前的形势和寻求解决办法,我们要回归一个根本问题: 什么是自查补税。

现行税法没有自查补税的概念。

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后或针对特定事项/行业进行普查中发现或怀疑存在问题而暂未实施大规模的检查和稽查时,会要求企业进行自查自检、针对发现的问题主动补缴税款。

一方面,自查补税是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坦白从宽的机会,纳税人可以借此以较低的税务成本改过自新;一方面,企业自行补税节省了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并提供后续进一步检查和稽查的线索。

自查补税与稽查补税的不同在于:

首先,由于缺乏明确的税收法律地位,自查补税并没有统一的、普遍的查补流程。各地可能存在不同的地方性的操作要求,包括纳税人依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书面说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约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进行审核、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要求的操作方式入库税款等。

其次,自查补税尚不具备明确的法律后果。稽查补税除了补缴税款之外,还会产生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自查补税由于是主动补缴行为,鲜有涉及处罚的情况;至于滞纳金,虽有征管法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然而,由于没有统一的操作要求,一些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将查补税款申报在当期,滞纳金存在免除的可能性。

再次,税务机关对于自查企业缺乏补税的预期。税务稽查是在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已稽查立案的基础上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检查,因而税务机关对稽查方向和大致金额已经有了一定的预期。在自查事项中,税务机关尚未对企业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工作,并未掌握企业全面的信息,缺乏对企业的整体税收问题的了解。

最后,自查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不同于稽查后同一税务事项很难被再次检查调整,自查调整只代表纳税人认可税务机关的立场及自身存在少缴、漏缴的情况,按照自身的理解补缴了税款,然而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是否正确、补缴的金额是否充足、税务机关是否认可纳税人补缴,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税务机关仍然可能在纳税人补税之后,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纳税人进行进一步的检查或稽查。

基于上述自查补税的特征,纳税人在应对自查事项时尽可能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积极应对税局质询

不论面临税务机关任何形式的挑战,纳税人都需要保持积极配合检查的态度,加强和税务机关的沟通,主动的汇报自查进展,坚决避免产生对立情绪导致检查的升级或处罚的加重。

2.确保补税的税法适用正确无误

部分纳税人认为补缴税款、达到税局预期即可自然而然结案,补税的随意性较高,或者不加判断、听从税局的意见直接入库税款。值得提醒的是,如果补税阶段的税法适用不正确,不但先前的问题未得解决,还有可能造成税金的误缴、多缴。旧的问题依然存在、滞纳金滚动增加,误缴税款申请退回非常困难。因而,纳税人应在充分理解税收含义,确保税收主体、税项、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适用正确的前提下补缴税款。

3.有针对性的进行应对

税局通常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汇报自查结果。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纳税人应首先针对税局关注的事项开展工作。如果重点事项自查无问题,企业应及时与税务机关如实的沟通、汇报自查情况。纳税人无需自行扩大检查事项范围、披露不必要的风险和信息。同时,纳税人切莫避重就轻、幻想以其他细枝末节应对完事,税务机关并不会因为新事项的产生而放弃对原有检查目标的关注。

4.对不合理的要求向税务机关申请提供税法依据

在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按照“一刀切”方法进行补税、而纳税人认为该办法不符合自身情况、税务适用有误的情况下,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就该调整请求提供明确的税收法律法规依据。纳税人应尽可能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及要求获得书面回复,避免盲从,确保自己依法纳税的权利不受到侵害。

应对自查补税是系统工作,既检验企业财务税务管理水平,又考验企业管理人员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应变能力。纳税人以依法依规纳税为根本原则,主动了解税务机关的一般流程和思路,听取专业顾问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沟通,相信一定能够自如应对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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