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服务发生地

更新时间: 2024.11.08 00:26 阅读:

想当年,刚毕业没多久考注税时,对于“服务发生地”的概念是很不介意的。还记得教辅机构的老师说,实在背不下来,就舍弃这块的分数吧,也没几分。可是现在,税务实务工作干久了,反而觉得,这是税法的“灵魂”,非常重要!今天,就来解读一下该怎么界定“服务发生地”。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何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第十二条正列举了一些情况,明文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紧接着,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还是有点混乱,税总公告2016年第53号文又打了补丁,补充说明以下情况不属于在境内提供服务,也就是,以下情况属于在境外提供服务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尽管文件已经做了最大程度的细化,但在实务中,因为业务情形多变,税务机关对于是否在境内提供服务的判定是严苛的。比如曾经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认为;

这第三条,一般企业都不可能做到了,那就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很多情况下,对方公司是不愿意承担这块税金的,这也就成了自己公司的成本项。所以说,税务和企业的经营是息息相关的,政策出台前应该多调研,多看看企业的实际问题。

说回正题。了解了服务发生地的规定后,下一步怎么做?

该扣的税金得扣。比如增值税及附加,只要服务或资产的购买方在国内,这是必交的。所以,对外付汇时大概率躲不开的税金一定有增值税及附加了。但是别慌,这个在取得扣税凭证后,可以在申报增值税时作为“进项”扣除。

还有一点,和增值税绑定在一起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不是要交?

看财税〔2016〕25号文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这个文件的重点是,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就要征,不管你是境内单位还是境外单位。所以可以确认的是,境内/外公司在境外提供广告服务是不征收的。

这一点有过争议,但是笔者已经确认了多个税务机关,目前这是普遍共识。

最后说一下,在“服务发生地”这个概念上出现税务风险的,往往不是国内的业务,而是和国外相关联的业务。很多企业都是被税局发现,在代扣代缴税款环节存在未报、漏报、少报的情况,造成罚款和滞纳金。所以,一定要把“服务发生地”牢牢记在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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