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所得税处理

更新时间: 2024.11.07 18:50 阅读:

现在个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但是由于今年是个税汇算清缴的元年,进入个税汇算清缴的也只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收入,可以说个税改革的路很长。但是综合税制是个税发展的大方向,过不了几年个人的所有收入都会并入汇算清缴的。

而我今天要说的就是除了以上四种常规事项,其他5种在个税涉税处理中需要特殊对待的情况。

特殊所得税处理(图1)

一:财产转让所得中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涉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主要包括股权、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等。由于这些非货币性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一般评估的金额都是很大的,这样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额也是很巨大的。

同时自然人得到的也只是公司的股份,不会真的得到真金白银的流入。所以国家允许这些纳税人,分期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不是说个税不用缴纳了,只是把纳税义务的时间给延后了。也不是可以无限期的延后,就是规定可以在5年内分期完成税款的交纳就可以了。

其中还有一点就是,如果个人是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并且得到的都是股权,那么个人如果一直不转让技术成果,是可以一直不缴纳个税的。这也是国家鼓励技术开发的重要手段。

还有就是虽然个人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是可以按照评价价格入账,并进行正常的税前扣除的。这一点其实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大利好。

特殊所得税处理(图2)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特殊所得税处理(图3)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需要分两种情况来区别对待的:

1、股份制企业的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是说企业在股份制改革或者是引入新的投资者时,由于公司的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是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

但是这里只是说公司引进新的投资者时,由于这部分资本公积并不会产生现金流你不用就这部分收入缴纳个税。但是当时你转让时,你的股权成本肯定是不包括这部分溢价的,所以在最后时刻你的纳税义务根本不肯能逃脱。其实这里和上面讲的技术成果如果有些类似。

2、除此之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实除了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一定不能忘了让个人股东缴纳个税。并且这部分是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的,也及时这部分的个税的税率为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殊所得税处理(图4)

三:分红

分红一般的来说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是没有问题的。主要是你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的时间不同个税的政策也是不同的。其中最大的优惠是一持有1年以上的获得分红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这持有的时间不同,对于你分红的实际计算会产生很多的影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的: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特殊所得税处理(图5)

四:特殊关系

其实特殊关系个税的特殊性,主要还是由于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产生的。由于本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因此导致部分原来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但是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进行房产的赠与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实这里面还是有漏洞的,比方说叔叔赠送给侄子一套价值100万的房,由于他们之间不是特殊的关系,就需要缴纳20万的个人偶然所得税。

接下来才是重点,比方这个叔叔不是直接把100万的房子直接赠送给他的侄子,而是先送给他的哥哥,再有叔叔的哥哥把房子送给他的儿子。就是原来的一步赠送现在变为两次赠送,但是由于这两次赠送都是特殊人群之间的赠送,最后的结果就是简单的多一次交易就可以省20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特殊所得税处理(图6)

五:内部章程

现在的公司一般都会给公司的高管股份,这样高管们的主人翁意识才会强,才会真的给公司卖力。但是其中的个税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公司给高管股份,一般会要求高管要在公司工作一定的时间才可以。

但是万一出现高管要提前离职的情况怎么处理个税?当然由于时间的流失高管的这部分的股份的价格肯定发生了改变,但是公司肯定不会按照现在的市价进行购回,一般会按照原价或者一定的折扣来进行操作。这时公司的交易就可能明显偏低,为了防止这样的问题发生,公司就需要在公司的章程中提前设定好相关规定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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