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摊所得税费用啥意思

更新时间: 2024.09.19 09:15 阅读:

企业所得是以法人为企业所得纳税主体,一般来说以企业实现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以下三种情形,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应当要进行分摊:

一、境外分支机构与居民企业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应进行分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共同费用,按境外每一国(地区)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1)资产比例;(2)收入比例;(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4)其他合理比例。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因此,居民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当对境内外共同发生的支出,属于境外应当承担的部分,应当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应税所得与免税所得并存应当分摊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同时有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对于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很难分清是应税项目发生还是免税项目发生,如办公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由于期间费用没有一个明确的归属,期间费用必须采取合理分摊的方法。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并且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可以享受优惠的免税所得=免税项目收入-免税项目成本-免税项目相关税费-免税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 免税项目纳税调整增加额-免税项目纳税调整减少额。

举例:某自来水公司2020年污水处理收入3000万元、其他收入1000万元,污水处理成本1000万元、其他营业成本700万元,期间费用1000万元,其中包含100万元业务招待费。污水处理收入所得免征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

如果期间费用按照收入比例分摊,则污水处理免税项目应分摊比例为75%,其他应税项目应分摊比例为25%,污水处理免税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为1000×75%=750(万元),期间费用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为20万元(发生额60%为60万元,收入5‰为20万元,取孰低数),其余的80万元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其中污水处理免税项目应调增60万元。可享受免税项目的净所得=3000-1000-750+ 60=1310(万元)。那么,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3000+1000-1000-1000-700+80-1310)×25%=17.5(万元)。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该种转让行为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另一种情况是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这就与第一种情况下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公式不一样了。在国税函〔2009〕212号给出的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公式中,没有要求“-应分摊期间费用”。但该份文件又要求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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