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初所得税费用调整跟调

更新时间: 2024.09.19 07:21 阅读:

年报季披露期刚刚过去,很多小伙伴发现在报表附注中有披露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披露这一信息,并且该表格的编制逻辑。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一下:

期初所得税费用调整跟调(图1)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就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与会计利润的关系进行说明,对当期以会计利润为起点,考虑会计与税收规定之间的差异,计算得到所得税费用的调节过程。具体包括:(一)未包括在利润总额的计算中,但包含在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计算中的项目;(二)未包括在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计算中,但包含在利润总额中的项目。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如果不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所得税费用和税前会计利润的比率等于所得税率。当税前会计利润被人为放大时,该比率就会小于所得税率,虚构越大、相差越远,将明显小于所得税率。因此,通过所得税费用来监管、测算上市公司的会计利润,防止上市公司虚构利润欺骗投资者,就是所得税费用细节披露的一种重要信息价值。

期初所得税费用调整跟调(图2)

调整过程主要涉及以下项目:

(1)利润总额:利润表上显示的利润总额。

(2)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乘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如25%)。

(3)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反映部分子公司的适用税率不同于母公司(如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适用西部大开发优惠等)的影响,等于适用税率不同的子公司的利润总额乘以母子公司适用税率之差。

(4)非应税收入的影响:反映本年度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为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项目(如国债利息收入、某些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等)的影响,等于此类收入的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本项目以“-”号填列。

(5)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反映本年度发生的属于永久性差异性质的不可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如超标准业务招待费、使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等。本项目金额等于此类成本、费用或损失的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

其中(4)和(5)为永久性差异的影响。

(6)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指本期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因为无法合理确定其转回期间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影响,等于该类项目对本期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

(7)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指以前年度存在的某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以前年度因为无法合理确定其转回期间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末管理层认为满足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故在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贷记本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本项目以“-”号填列。(反之前期确认,本次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是“+”号填列)

其中(6)和(7)为未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的影响

(8)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反映本年度对上年度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最终汇算清缴结果与上年末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存在差异而发生的补(退)税额,且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的部分。该项目的金额在账务处理上应当是作为对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9)税率调整导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的变化:因预计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的适用税率将发生改变(如因为颁布实施新税法、纳税主体本身是否适用某项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等)对该纳税主体期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按期末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进行调整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其金额=期初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暂时性差异项目金额(注:不包括转回时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权益项目的暂时性差异)×(期末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年初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的,按“-”号填列;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的,按“+”号填列。

(10)所得税费用:等于利润表所显示的“所得税费用”,即“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期初所得税费用调整跟调(图3)

【误区】

(1)该表中的各项调节项目均不含已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事项,如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影响、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影响等。列报过程中不考虑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是因为已经在账目中反映了,而通过列报过程调整的只是未在账目中反映的税法与会计对所得税确认的差异,相当于一个未调整账务处理而只是调整纳税报表的过程。

(2)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可增加“税法规定的额外可扣除费用”项目。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强行规定哪些具体项目,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增加项目,但另行增加项目的情况应比较少见,因为上面这些项目已经概括了绝大部分情况。

期初所得税费用调整跟调(图4)

【案例分析】

假设A公司会计利润430万元。其中国债收入50万元,未取得合法税前抵扣凭证费用20万元,税法允许扣除折旧120万元,会计计提折旧60万元,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20万元。适用税率25%。

按税法计算本期应纳税所得额=(430-50+20+60-120+20)*25%=90万元

当期所得税费用=90万元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25%=5万元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60*25%=1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15-5=10万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90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

贷:应交费用—应交所得税 9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

利润表所得税费用项目列报:90+10=100万元

各项目的填列如下:

(1)利润总额:430万元

(2)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430*25%=107.5万元

(3)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0

(4)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0

(5)非应税收入的影响:-50*25%=-12.5万元

(6)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20*25%=5(万元)

(7)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0

(8)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0

(9)税率调整导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的变化:0

(10)所得税费用:107.5-12.5+5=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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