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内部资金无偿借贷所得税

更新时间: 2024.11.04 16:16 阅读:

实际经营中,常见企业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资金往来或拆借活动。

这种无偿的资金借贷行为如何进行涉税处理,才能有效规避风险,分析提示如下:

一、增值税

政策明确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带来的好处是:由于利息支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没有打通,一旦资金借出方无法享受免税政策,需要视同销售确认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而借入资金的一方,即使借出方申报纳税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会增加借贷双方的增值税整体税负。

想要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注意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资金借贷行为一般应发生在政策规定的执行期间内。

2、资金无偿借贷只能在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进行,和集团外企业的无偿借贷行为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具体适用对象包括集团母公司借款给下属公司、下属公司借款给集团母公司和下属公司之间相互借贷。

3、“企业集团”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公示要求。即2018年8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集团要有市监部门核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2018年9月1日后,市监部门取消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手续并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新成立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企业所得税

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企业所得税没有免税的规定。

由于集团内各成员单位一般属于关联方,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不收取利息的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资金借出方存在被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确认利息收入的风险。

但如果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该交易一般没有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也可以不做调整。

实际税负相同主要指关联方之间适用的税率相同,而且没有一方享受减免税优惠、发生弥补亏损等情形,其应纳税所得额承担了相同的税收负担。

风险提示: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待遇不一致,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同时,还要综合权衡企业所得税可能带来的纳税调整风险,避免顾此失彼,造成损失。

利好消息是,近期公布的《增值税法》(草案)取消了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将来增值税立法后,很可能允许利息支出抵扣进项税额。

一旦利息的抵扣链条打通后,建议借贷双方尽量不要采用无息借款的方式,原因是资金借出方缴纳了增值税,资金借入方可以获得抵扣,不会增加借贷双方的整体税负,同时还能避免企业所得税无偿借款造成的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