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更新时间: 2024.11.22 14:37 阅读:

在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目的,企业会采取多种方式来完成销售,不同销售方式下,企业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会计处理也尤为重要。

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又称为商业折扣,是先折扣后销售,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打折”。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的购货方的价格优惠。

例:东莞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烟酒批发业务,为了在年底增加销售额,给予经销商一定的优惠。公司现行的销售政策是,购买本公司商品达到一定数量后,给予5%-20%的折扣,例如购买500件商品,销售价格折扣5%;购买1000件商品,折扣10%。这样也极大地刺激了批发商销售本公司商品的积极性,给公司带来收益。

企业发生这类应税销售行为时,需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或者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在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者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上述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处理时,销售方应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相应冲减已售和库存商品的成本,同时转出进项税额。

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又叫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尽早支付货款而协议许诺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

例:深圳A公司一家镜头供应商,公司货款是分3次收取,合同签订日支付10%,交付后支付40%,剩余的50%交货后3个月后支付。公司为加快结算效率,降低结算成本,现对所有的欠款的供应商发送此项付款折扣通知。通知内容:收到通知10天内付款,欠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欠款折扣1%;30天后付款,不享受任何的折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应税行为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严格区分开。

在会计处理上,A公司应当全额货款确认收入,实际发生时需要作为理财性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如果A公司发生这项业务时,现金折扣部分直接做财务费用没有取得相关的税务发票,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这块没有相关的政策依据,但企业应该将销售合同(协议)及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规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销售折让其实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后因为劳动成果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相比较,虽然都是在应税销售行为销售后发生的,但因为销售折让是由于应税销售行为的品种和质量引起的销售额减少,因此销售折让应该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发生时销售方要记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冲减当期的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法)或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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