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所得税扣除标准

更新时间: 2024.11.09 17:58 阅读:

今天在纳税人课堂,听了坪山区税务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培训,一个小时不到的时间,内容全面,声音字正腔圆,娓娓道来,受益匪浅!

①以下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表述正确的有(  )。

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均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B、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D、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BCD

②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现行财政体制中,所得税收入全额上缴中央的企业,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办法”

B、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预缴税款

C、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起参与分摊预缴税款

D、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案C

③某大型企业总机构设在我国某大城市,还分别在我国A、B、C三省省城设有二级分支机构。该企业实行以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分摊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根据2022年第一季度报表得知,企业第一季度取得营业收入共计360万元、发生的税前可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共计260.2万元。此外,从企业以前年度报表中得知A、B、C三省的二级分支机构2021年年末有关资料如下:

(1)计算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共计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统一计算”

解析:2022年第一季度共计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360-260.2)×25%=99.8×25%=24.95(万元)。

(2)简要回答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

解析: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者除外)。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简要回答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公式。

解析: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分摊时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4)计算A省分支机构2022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与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解析:A省分支机构2022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

=0.35×(2000/11600)

+0.35×(200/1340)

+0.30×(1100/5200)

=6.03%+5.22%+6.35%

=17.60%。

A省分支机构2022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24.95×50%×17.60%=2.20(万元)。

(5)计算B省分支机构2022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与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解析:B省分支机构2022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

=0.35×(4000/11600)

+0.35×(500/1340)

+0.30×(1500/5200)

=12.07%+13.06%+8.65%

=33.78%。

B省分支机构2022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24.95×50%×33.78%

=4.21(万元)。

(6)计算C省分支机构2022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与预缴的企业所得。

解析:C省分支机构2022年第一季度的分摊比例

=0.35×(5600/11600)+

0.35×(640/1340)+

0.30×(2600/5200)

=16.90%+16.72%+15%=48.62%。

C省分支机构2022年第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24.95×50%×48.62%

=6.07(万元)。

(7)计算总机构2022年第一季度就地办理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

解析:总机构2022年第一季度就地办理缴库的企业所得税

=24.95×25%=6.24(万元)

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

(8)计算总机构2022年第一季度预缴中央国库的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总机构2022年第一季度预缴中央国库的企业所得税

=24.95×25%=6.24(万元)

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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