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所得税的企业

更新时间: 2024.11.22 16:42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前可扣除项目的依据除正式发票外,是否还有其他法定凭证呢?

1.合理工资薪金

企业合理工资薪金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扣除依据:工资单、代扣代缴个税的证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会经费,准予扣除。

扣除依据:(1)社保缴费凭证;(2)《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3)税务局代开的工会经费凭据。

政策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3.年金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

采用年金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门接收无异议的,可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税前扣除。

扣除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接收的年金方案。

政策依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4.内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内部职工福利费,如:职工困难补助费、以货币形式按标准发放职工的各项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救济费、安家费、葬费、抚恤费、探亲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社保等,符合税法和相关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扣除依据:可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的相关文件,现金付款清单和银行转账凭证等。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5.资产损失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且其送审申报资料需留存备查。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扣除依据:

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的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部分税务局要求清单申报需取得申报回执);

专项申报:税务机关的专项申报回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6.支付违约金、罚款

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和向购买方支付的违约罚款等,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支出。

提示: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也不得扣除。

扣除凭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7.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支出青苗补偿时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或财政票据,可以凭赔偿协议与付款凭证进行财务处理。

扣除依据: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补偿费等支出,根据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赔(补)偿协议、受偿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8.工程款项尚未结清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提示:转固后超过12个月未取得合规发票,应对固定资产原值和折旧金额进行调整。

扣除依据:折旧计提明细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9.购买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有形动产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扣除依据: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合同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0.准备金

税前可扣除的准备金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具体如下:

(1)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

(2)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5)保险公司按照规定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

(6)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扣除依据:按规定计提的准备金计算表。

政策依据: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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